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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深入推进全市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民事函[2020]49号)文件精神,铁岭市民政局开展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行动。

    行动内容主要包括:(一)深入开展行风教育。要持续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教育,切实把“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贯穿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努力打造责任担当、素质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婚姻登记工作队伍,着力解决服务不主动、不细致、不规范等问题,切实改进不良作风。要积极发掘宣传婚姻登记机关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增加和变更婚姻登记条件,按照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要按照“放管服”要求,建立健全婚姻登记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要求严格实行政务公开,在醒目位置分别设立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公开栏、结婚登记公开栏、离婚登记公开栏、补领婚姻证件公开栏、婚姻当事人须知等。各婚姻登记机关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并于6月29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三)严禁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严格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严禁设置任何收费服务项目。

    1.严格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有关规定,规范婚姻登记收费工作,严禁收取婚姻登记费和婚姻证书工本费;严禁乱收费或变相收费;严禁设置任何收费服务项目;严禁收取材料复印费或者搭售商品。

    2.婚姻登记场所内不得引入婚纱摄影、婚庆服务、打字复印、收费拍照等任何形式的经营服务机构。婚姻登记场所也不得设在上述经营服务经营场所内,确保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无须穿过经营服务区域。严禁婚姻登记机关与经营服务机构存在人员混用、场地交叉、搭车收费、相同着装等情形。

    3.婚姻登记机关免费提供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不得以提供代写离婚协议书、颁证拍照摄像等形式变相收费。

    4.婚姻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严禁搞强制性服务。

    (四)全力打造优质服务窗口。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为群众提供良好办事环境。畅通沟通渠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窗口服务满意度。

    1.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打造独立的婚姻登记服务场所,科学设置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颁证厅、婚姻家庭辅导室、档案室等功能服务区。

    2.合理配置叫号机、自助办理设备等便捷化设施,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良好办事环境。

    3.设置公众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畅通沟通渠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推行场景监控,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窗口服务满意度。

    5.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机构软硬件建设,逐步配置图像采集、人脸识别、指纹比对、身份信息核验、电子化档案管理等智能设备,提高婚姻登记的便捷化和准确性。

    6.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建立文明执法规范;树立服务理念,推行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微笑服务。

    7.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违法登记现象。

    8.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9.要创新婚姻服务方式方法,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结婚颁证,传播婚育健康知识,真正为群众着想、为百姓解忧。

    10.推进建立婚姻登记服务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11.要求婚姻登记专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使用和移交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