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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594元提高到636元,增幅7.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4838元提高到5208元,增幅7.6%;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 773元提高到828元,增幅7.1%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7054元和6290元提高到7284元,增幅3.3%和15.8%;集中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98元提高至1880元,增幅17.6%分散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至1400元增幅20.7%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也同时提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