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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 行政审批
    发文机关: 铁岭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5-07
    标  题: 铁岭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铁市民发〔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文件 file

      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团体规范法人内部治理,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8号)及《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民社函〔2022〕35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四个一批”,即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一批作用明显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行,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下旬至7月。

      三、整治范围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

      四、整治内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

      1.分支(代表)机构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未予终止的;

      2.社会团体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3.分支(代表)机构另行制订章程的;

      4.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社会团体未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的;

      6.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7.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8.社会团体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

      9.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

      10.社会团体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1.社会团体在年检或年报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12.分支(代表)机构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如“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

      13.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辽宁”“全省”“辽”等字样;

      14.除代表机构外,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15.分支(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16.分支(代表)机构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

      18.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或活动地域开展活动;

      19.分支(代表)机构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20.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

      21.分支(代表)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22.分支(代表)机构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23.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24.分支(代表)机构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的;

      25.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其他违反管理规定问题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7、8、14、21、22、23、25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通过更改名称、调整负责人、调整业务范围、退还违规收费、重新履行民主程序、合并等方式立即全面整改,明确整改时限,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4月下旬)。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上旬)。各社会团体要严格对照5方面整治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并立行整改,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问题统计表》(附件2),于5月1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于5月16日前统一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和省内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社函〔2014〕51号)等规定,对所主管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认真审查,指导督促各社会团体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问题统计表》(附件2),于5月11日前直接报送民政部门。

      (三)现场检查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结合年度检查,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管理情况全面检查。联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县二级分别按照不低于4%、3%的抽查比例,抓好本地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的现场检查和抽查审计工作。

      (四)整改提高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级民政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整改。对不规范行为较轻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案查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社会团体要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等方式对照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经理事会研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于7月7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五)工作总结阶段(7月中下旬)。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填写《XX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或《XX主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将书面总结报告,连同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明确分管科(股)室,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督促主管社会团体做好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各社会团体要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整治工作,切实抓好规范整治,提高自身法人治理水平,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加大整治力度。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治理和监管机制。积极引导各社会团体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宣传和政策宣讲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广泛获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问题线索。及时曝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违规开展活动的负面典型,进一步营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分别确定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5月10日前报送联络人信息表(附件5)。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部署、进展情况、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工作信息及时反馈。专项整治工作需要报送的材料,请按照规定时限将纸质版材料报送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同时发送电子版材料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铁岭市民政局 孙婧壹 刘沫言

      电话:024-72681518

      电子邮箱:tlmzshzz@163.com

      地址及邮编:铁岭市凡河新区长江路8号,112000

      铁岭市民政局

      2022年5月6日

      (主动公开)

    解读 unscramble

      一、什么是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二、什么是社会团体代表机构?

      社会团体在活动区域内除住所地以外地方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三、整治工作时间

      2022年4月下旬至7月。

      四、整治工作涵盖的范围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

      五、整治内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其他违反管理规定问题

      解读单位:铁岭市民政局
    解读人:李丹
    解读人电话:726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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