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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民中央教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我局现依法对“万民中央教会”作出取缔决定。
特此公告。
铁岭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一、政策依据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
二、打击整治对象
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
三、非法社会组织应具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解读单位:铁岭市民政局
解读人:李丹
解读人电话:72681500
相关文件链接:铁市民发〔2021〕9号《关于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