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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耶和华见证人”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耶和华见证人”依法予以取缔。
特此公告。
铁岭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7日
(主动公开)
一、非法社会组织应具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2、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3、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政策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
解读单位:铁岭市民政局
解读人:李丹
解读人电话:7268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