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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七届人大八次会议

    811052建议答复的函

     

    赵凤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爱街头流浪乞讨儿童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处罚、撤销监护人,建立公益监护人制度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执行。

    二、关于解救街边儿童,查处幕后操纵者方面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明确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等问题,责任单位为公安部门。

    三、关于收容街头乞讨残疾儿童、安置被解救儿童方面

    救助站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若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会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或患有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乡事宜;对查找不到身源的流浪未成年人,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并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血样,录入全国打拐信息库进行比对。对于滞留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未成年人,协调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安置在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对于被解救儿童,公安机关负责查找其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的,由民政部门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

    下一步,我们将联合公安、综合执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定期开展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专项救助行动,与各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废弃房屋、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加大主动救助工作力度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切实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民政事业的关心、支持!

    联系人:柴 丽       联系电话:72681519

     

     

     

     

     

     

     

     

     

     

     

                                       铁岭市民政局

         2018年5月31

     

     

     

    铁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53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