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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21109号建议的答复

    高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政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试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4个部门联合出台并下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铁市民发[2018]171号)要求,2019年底,各县(市)区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专项工作人员工作,并建立和健全相关政策机制。  

    一、确定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二)坚持质量为本,公开择优。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三)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科学安排,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四)坚持注重实效,便民惠民。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目标任务。2019年底,全市各县(区)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相关政策机制更加健全;2020年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规范工作内容。(一)购买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二)承接主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通过服务方式获取经费收入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可以作为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指各类社会救助(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经办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管理、咨询评估、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指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四)购买机制。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应按其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并确定承接主体。针对服务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办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分法,以价格、质量标准、服务能力、信誉及业绩等综合评审因素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价格、服务能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承接服务不得转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等内容。(五)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安排。市、县(区)财政一般按5%的比例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统筹用于市、县(区)、乡镇(街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六)落实人员。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以下标准配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少于2名配备。服务对象数量超过5000人的,每增加5000人增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承担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少于4名配备。服务对象数量不足500人的,按不少于2名配备。服务对象数量超过1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工作人员,上限不超过8人。

    四、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实现监管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按规定对购买主体、购买项目、购买方式、购买过程、购买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依法依规或合同约定处置,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的评价。

    铁岭市民政局

                         2019年6 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