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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兆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救助长效机制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会救助是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加强对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是民政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市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稳步推进全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和良好的社会效应。2020年,我市出台了《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为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供了必要依据,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日趋规范。

    截至2021年4月底,全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06684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6447人,农村低保对象90237万人,保障面3.7%。目前,我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636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是434元/月。

    一、积极推进低保提标扩面,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十三五”时期,我市连续五年提高低保标准,全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年均增长8%,分别达到636元/人/月和434元/人/月。今年,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5.5%,达到671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9.7%,达到476元/人/月,拟从7月1日执行。十四五期间,我们将建立以人均消费支出为主要参照,适当考虑财力状况的低保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全市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取消户籍地限制,加强对失业保险未覆盖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经本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把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大了兜底保障力度。

    二、重视对低收入家庭、事实困难群众的保障,落实好事实认定工作。按照《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中规定,从2020年起,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1.5倍的低保标准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当提高。目前,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低收入家庭享受的政策,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在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上,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摸排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予以救助帮扶。在医疗、教育、住房、特殊群体救助上,落实国家优抚政策,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全部落实困难家庭政策。

    三、积极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拓展社会救助方式。2018年,我市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目前全市共计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298人。全市投入资金1130.88万元。下一步,我们还将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建设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等方式,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引进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做好新时代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使命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厚植为民情怀,强化责任担当,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助尽助,把困难群众的民生底线兜住兜牢,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您的建议非常重要,对我们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很有帮助。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铁岭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