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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对市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社会团体。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参加年检。

      2.民办非企业单位。凡在2021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检查时间

      2022年3月1日—531日。

      三、年检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召开会议及换届情况;履行登记备案事项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变动和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内部治理情况等。 

      四、年检程序 

      (一)网上填报

      2022年3月1日起,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221.180.204.155:7880/),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 

      (二)财务情况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2021年度财务审计

      (三)年检初审

      1.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社会团体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包括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下同)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2.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四)年检审查

      1.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应当于20225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监事会/监视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在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查合格后,将纸质版材料(年度检查报告书及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上报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视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属于教育、培训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已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属于民办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要提交已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年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在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查合格后,将纸质版材料(年度检查报告书及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办学许可证(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等前置许可证复印件)一并上报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五、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团体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对社会团体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21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未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的; 

        2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5)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7未按规定履行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手续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13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4重大事项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15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6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19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第2款所列情形的,将视情况下达整改通知书,社会团体需按照整改要求期限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4.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时参加年检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2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未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的; 

      3)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不及时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过期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6)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7)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8)不按期换届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登记管理机关在“双随机”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4)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9)已经不具备法律规定成立基本条件的;

      10)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约谈或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2022年3月1日—531期间完成年检工作,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予补检

      (二)社会团体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年检工作完成后,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铁岭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检材料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未按要求填报收费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七、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处理措施

      1、“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2、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对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及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4、因“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被登记管理机关评为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除外。

      5、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在年度检查中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成立登记决定的社会组织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其他事宜 

      (一)纸质版材料上报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长江路8号,铁岭市民政局232房间。

      (二)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0551-6535088065350885; 

      2. 年检材料填报咨询:024-72681518

                                      铁岭市民政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