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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民政局:

    认真完成《铁岭市落实中央宗教工作督查“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规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我市宗教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宗教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我市对宗教类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申请成立的宗教类社会组织,应当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民政部门审批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同步建立宗教类社会组织台账。

    2.对已由民族宗教部门审查同意但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或未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查同意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宗教类社会组织,以社会组织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宗教类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3.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举报电话:024-72681518,电子邮箱:tlsmzjxzspk@163.com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宗教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握好总体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自觉公开县(市)区举报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关于加强我市宗教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