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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岭市民政局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公开信息

    序号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

    审批机构

    许可条件

    救济渠道

    罚则

    没收违法

    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

    财物事项

    1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

    市民政局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

    省政府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或者市民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2

    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

    国务院

    省政府

    新建公墓的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墓碑高度超过标准的,处每一墓碑1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3

    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

    国务院

    省政府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

    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

    审批机构

    许可条件

    救济渠道

    罚则

    没收违法

    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

    财物事项

    4

    公墓运营单位未将有关事项向用户公示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

    省政府

    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地域、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5

    对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

    国务院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6

    公墓以外建设违规硬化大墓的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铁市墓治组〔2021〕1号《关于开展整治违规建设经营墓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

    铁岭市

    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的规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2018年专项整治后的违法违规新建墓位,一律平毁拆除复绿。

    2.对必须迁移的,可迁移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一时无法迁移的,必须缩小面积,拆除硬化,回复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