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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铁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11月13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铁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铁政办发〔2008〕93号)同时废止。

      铁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专家组依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级评估指标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III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制。
    (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I、II级事故标准,在国家和省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达到III级事故标准,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铁岭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服务业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铁岭站、市旅游局、市外办、市民委、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台时,增加市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2)。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
    由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检测评估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办(侨办)、市台办、市服务业委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7  应急演练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市卫生局(市食品安全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通告体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开展工作,将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对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收集的信息质量,实现信息共享。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预警级别。
    发现或接到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办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 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 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 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 省和其他市通报我市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受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一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响应。核定为I级食品安全事故,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核定为II级食品安全事故,按《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III级事故由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IV级事故由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IV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县级政府对IV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III级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 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 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 农业、畜牧、水利、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服务业委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畜牧、水利、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 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事等有关涉外部门做好通报准备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大型重要性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II级事故由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III级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级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  预案演练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