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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满70周岁老年人持《老年证》,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和农村的“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免除基本丧葬殡仪服务(祭奠、火化费、骨灰盒等)费用;
    (三)进公园、参观文物古迹和历史博物馆、游览风景旅游景点及看电影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四)使用收费公厕免费;
    (五)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车票按半价收取;
    (六)在市、县(市)区所属医院就医免收普诊挂号费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上述(一)、(二)、(四)、(六)款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影剧院,免费参观文物古迹和历史博物馆、游览风景旅游景点;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对90周岁以上未满100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市)区卫生部门应组织医务人员定期上门巡诊,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免费体检;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在重要节日期间进行走访慰问。
    四、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户的老年夫妇,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确认后,由代理发放机构定期发放奖励扶助金。